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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3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3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能源运行新机制为统领,以推进能源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能源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能源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全省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能源、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不包括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9年底,初步建成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到2019年底,全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
1.取消煤矿加入主体企业备案事项。
2.取消采矿权交易申请事项。
3.取消编报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
4.取消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批复。
5.取消划定矿区范围行政许可事项中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环节。
6.取消采矿权注销行政许可事项中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环节。
7.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节能评价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
确需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
(五)调整审批时序。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节能评价、林业手续(选择性)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将排污许可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仍需独立办理;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申请并联办理审批。
(六)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取消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具的证明或在申请表审查表设置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事项。
(七)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煤矿建设项目、新能源项目、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能源项目划分为立项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1.煤矿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立项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核准等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改造升级煤矿采矿许可由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施工许可阶段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节能审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新能源项目、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能源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省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总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用地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由能源部门牵头协调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安全设施、消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由能源部门牵头协调办理,总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许可、评估评审、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八)分类制定审批流程。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细化办理流程,编制审批流程图。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梳理、编制汇总“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
(九)推行联合审查设计和联合验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流程指南》和联合审查办法。将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技术审查合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实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验收同时开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实行“一个系统”统一管理。加强对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将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现审批全过程监管服务。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多规合一”规划目录涉及的相关部门,对煤矿矿界与已录入“一张蓝图”信息平台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或控制线范围进行叠加分析,提供对比结果。
(十二)“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试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负责整合制定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供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同时,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
(十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规范协调机制、督查制度、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十四)研究对煤矿建设项目提供“代办”服务。梳理、编制汇总全流程、全覆盖的煤矿手续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明确服务环节、服务单位、服务时限,编印手续办理实操指南,印发相关企事业单位。鼓励煤炭企事业单位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手续办理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过程指导服务,提高手续办理效率。
(十五)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彻底解决因中介编制机构、评审机构和专家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手续办理进程问题。在前期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探索建设立体服务项目的标准体系,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通过全过程监督,形成加快手续办理的合力。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可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充分依托贵州能源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机制,对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未按规定编制、评审或屡不达标的机构、专家进行惩戒或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要牵头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九)加强培训考核。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能源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附件2-1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新建煤矿)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适用范围 |
1 | 公司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2 | 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备注: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4 | 煤矿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5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6 | 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扩建、技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7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环通[2019]187号)。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8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9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0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1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意见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2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3 | 非油气新立采矿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4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5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验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6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七条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备注:市、县级办理 |
17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五条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备注:市、县级办理 |
18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9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含临时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七条,《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0 |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三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1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2 | 古树、名木、大树移植审批(含移植古茶树) |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四条、《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3 | 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含临时占用草原) | 《草原法》第八、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5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升级改造煤矿)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等依据 | 适用范围 |
1 |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2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3 | 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4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94号)。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5 | 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扩建、技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6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环通[2019]187号)。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7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8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9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0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意见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1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2 | 非油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3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4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验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七条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备注:市、县级办理 |
16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五条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备注:市、县级办理 |
17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 |
18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含临时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七条,《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19 |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三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0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1 | 古树、名木、大树移植审批(含移植古茶树) |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四条、《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2 | 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含临时占用草原) | 《草原法》第八、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24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投资主体。备注:选择办理事项 |
附件3-1
附件4-1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新建煤矿)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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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实意见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表中模板填写。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原件1份。);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 3.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说明:招拍挂及协议出让采矿权无需划定矿区范围。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4.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5.勘查许可证 (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电子报盘1份);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报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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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1.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2.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复印件)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6.对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应提供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支持性文件、行业规划等相关材料;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8.矿山建设项目,应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9.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项目,应提供节地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10.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11.《关于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的报告》;12.《***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13.《***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14.选址意向方案;1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16.《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报告》;17.《***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18.《***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4 | 煤矿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业主申请后经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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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煤矿开采方案(设计)申报表; 2.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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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扩建、技改) |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4.煤矿初步设计; 5.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对于兼并重组改扩建矿井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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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 一、环评 1.环评中介机构和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函及授权委托书。 2.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参与调查报告(此项为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提供):含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须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和备案表、如果涉及自然保护区须有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章;需建设单位盖章。 4. 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表(不涉及不需要,辐射类不需要);须市(州)、县(市、区、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盖章。 5.报件材料全部刻盘2张。 二、排污许可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5.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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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1.授权委托书;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材料;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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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2.项目主体设计及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申请受理文件;通过审查后需报批申请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批复时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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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 | 1.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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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意见备案 | 1.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专家组长签名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及专家组名单(原件);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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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 1.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申请; 2.评估合同; 3.评估报告; 4.矿业权价款计算书;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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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油气新立采矿权 | 1.采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3.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及评审备案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5.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6.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合同和批复文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 (2)申请煤矿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矿种的,提交项目核准批复。 (3)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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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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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验收 | 1、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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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 3.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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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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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10.提供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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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含临时用地) | 1、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使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1份) 6、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初步意见;(原件1份) 7、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复审意见;(原件1份) 8、项目使用国有林场国有林地提供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9、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原件1份) 10、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查处报告原件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 11、采石采砂项目提供符合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的印证材料和相应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印证材料。(原件1份) 12、经营性项目需要使用Ⅱ级林地的,应提交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印证材料;需要使用Ⅲ级林地的,应提供符合规划的印证材料;(原件1份) 13、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验原件,复印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0 |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 1.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申请表,(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1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2 | 古树、名木、大树移植审批(含移植古茶树)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3 | 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含临时占用草原) | 一、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1份) 2、项目批准文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7、使用草原区域坐标图 (原件1份) 8、《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原件1份) 9、县(市、区)级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草原审查意见 (原件1份) 10、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草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 (原件1份) 11、项目存在违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12、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 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使用草原区域坐标图 (原件1份) 7、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原件1份) 8、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草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 (原件1份) 9、项目存在违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10、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5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授权委托书; 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4.工程施工计划; 5.拟报批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审查意见);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或河道采砂申请表; 7.建设项目或其他活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无采砂规划河段的采砂申请应提交经批准的采砂应急计划; 8.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河道采砂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资料;河道采砂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采砂船照片及参数资料; 10.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11.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12.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13.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选择办理事项 |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升级改造煤矿)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2.评审机构《申请备案报告》(原件); 3.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承诺书;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调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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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3.备案证明; 4.评审意见(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批复意见); 5.地质报告; 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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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2.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实意见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表中模板填写。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原件1份。);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 3.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说明:招拍挂及协议出让采矿权无需划定矿区范围。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4.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5.勘查许可证 (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电子报盘1份);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报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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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煤矿开采方案(设计)申报表; 2.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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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扩建、技改) |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4.煤矿初步设计; 5.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对于兼并重组改扩建矿井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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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 | 一、环评 1.环评中介机构和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函及授权委托书。 2.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参与调查报告(此项为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提供):含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须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和备案表、如果涉及自然保护区须有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章;需建设单位盖章。 4. 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表(不涉及不需要,辐射类不需要);须市(州)、县(市、区、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盖章。 5.报件材料全部刻盘2张。 二、排污许可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5.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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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1.授权委托书;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材料;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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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2.项目主体设计及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申请受理文件;通过审查后需报批申请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批复时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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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 | 1.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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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意见备案 | 1.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专家组长签名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及专家组名单(原件);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3.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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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 1.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申请; 2.评估合同; 3.评估报告; 4.矿业权价款计算书;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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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油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 | 1.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申请采矿权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协议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扩大的矿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审批登记机关批复文件。涉及协议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批复文件。 (3)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4)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3.采矿权变更申请核实意见表; 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备案证明及评审备案意见;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采矿许可证; 7.矿山用地手续; 8.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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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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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验收 | 1、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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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 3.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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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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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 10.提供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法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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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含临时用地) | 1、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使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1份) 6、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初步意见;(原件1份) 7、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复审意见;(原件1份) 8、项目使用国有林场国有林地提供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9、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林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原件1份) 10、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查处报告原件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 11、采石采砂项目提供符合市(州)、县级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或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的印证材料和相应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印证材料。(原件1份) 12、经营性项目需要使用Ⅱ级林地的,应提交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印证材料;需要使用Ⅲ级林地的,应提供符合规划的印证材料;(原件1份) 13、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验原件,复印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19 |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 1.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申请表,(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0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1 | 古树、名木、大树移植审批(含移植古茶树)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2 | 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含临时占用草原) | 一、权限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1份) 2、项目批准文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7、使用草原区域坐标图 (原件1份) 8、《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原件1份) 9、县(市、区)级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草原审查意见 (原件1份) 10、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草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 (原件1份) 11、项目存在违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12、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 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验原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使用草原区域坐标图 (原件1份) 7、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原件1份) 8、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草地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意见材料 (原件1份) 9、项目存在违法使用草地的,提供案件查处报告;属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10、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 选择办理事项 |
24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2.授权委托书; 1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15.工程施工计划; 16.拟报批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审查意见); 1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或河道采砂申请表; 18.建设项目或其他活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无采砂规划河段的采砂申请应提交经批准的采砂应急计划; 19.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河道采砂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资料;河道采砂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采砂船照片及参数资料; 21.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22.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12.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13.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选择办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