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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项目申办全流程 44+项手续办理#
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技术性、政策性强,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一、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阶段(点开查看具体内容)符合规划取得置换或新增产能是路条阶段标志
1. 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规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煤炭矿区总规确定的井(矿)田开采方式及建设规模开展前期工作。
完成勘查后,办理探转采等,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煤炭矿业权发证已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11.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3. 水保方案审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14. 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煤矿属于企业投资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节能报告,报有权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并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分别《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设立的两项审批事项,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文明确: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煤炭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在城外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基本都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可能出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权限不同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预审通过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煤炭建设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应当在申请报告核准前,报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它煤炭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投资项目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煤炭建设项目属于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提交投资部门核准,是否编制可研报告由企业自行把握。
项目申请书(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可以自行编制,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但一般来说,都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编制。
20. 项目核准
21. 煤炭企业核准登记
目前,煤炭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拟新设的企业名称;在名称通过后的保留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以上是煤炭项目核准阶段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要在这个阶段完成,如前所说,有些工作可以在开工建设前完成,但在这一阶段就要开展并尽可能深化提前。
此外,各省还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山西省就要求在取水许可的同时,还要开展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关注各地具体要求。
22.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编制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项目对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立项、核准。
煤矿项目核准后,就要项目开工建设而进行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经信、应急、林业、文物、环境等多个部门。
23.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一些省市进一步简化合并相关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评审。比如,2021年1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合并后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四合一方案)包含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四合一”方案一并进行评审和公示,不用再逐一编制,多次评审和公示。
2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016年起,国土资源部明确,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探转采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不少省份的规定更为严格,鉴于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发证登记机关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事项,实践中应当更多关注地方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再比如,山西省也有类似规定:2017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点开链接查阅)明确: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公开竞价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2016年国务院明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在提交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32. 消防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33. 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核意见或竣工意见书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文物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地下文物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调查、勘探结束后,文物管理部门应出具文物考古勘探报告审查意见或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
34、占用、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除上述手续外,在开工建设前还需要根据相关情况办理相应手续,比如,涉及林木采伐的,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涉及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的,也需要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等。此外,煤炭主体企业还需要组织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施工准备等。这些条件具备后,就可以办理煤矿开工建设审批、备案手续了。
35. 开工审批与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近年来,各地为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对煤矿项目开工备案所需提供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建设用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等材料。
四、煤矿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点开查看具体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环保、水利、消防、档案、文物等多个部门。其中,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中还应当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等。煤矿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点开查阅)规定执行。
36.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建监字[2008]03号),一般由所在省煤炭工业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包括审查受理、现场认证、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等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