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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水利厅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验收报备的申请和办理。
二、报备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三、报备地址、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备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西湖路西湖巷34号 贵州省水利厅 407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方式:0851-85935407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由贵州省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报备回执: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贵州省水利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 | 纸质1份 并附PDF电子文件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
2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登记表 | 纸质3份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
3 |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纸质1份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附验收组成员签字表(原件)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总结报告 | 纸质1份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原件)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纸质1份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原件) |
注:1.报备材料相关电子版文件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材料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贵州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六、办理方式
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登记表。审查报备材料后,现场反馈结果。